博士生教育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了抓好博士生招生质量,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安全性,完善和规范博士研究生的
复试和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学[200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申请材料的评价结果、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择优录取。
第二条 组织形式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各博士授权学科均应成立博士生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应由博士生导师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参加,成员需三名以上组成,并配备一名秘书负责复试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院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小组的职责
1. 院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本院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 院招生工作小组在充分尊重导师的意见下,按照初、复试成绩和录取原则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
3. 院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监督。考生对复试提出质疑,院招生工作小组要负责解释或提出解决的办法,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4. 博士生复试小组须根据专业要求,制定复试方案,编制复试试题;对考生资格审查和申请材料(硕士阶段的成绩单、硕士论文(附评议书)、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专家推荐信、自我评价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组织复试,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力,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和了解。了解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评出复试成绩和评语。
第四条 复试工作步骤
1.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材料和复试要求提交各学院。
2.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复试要求确定复试安排和复试专家小组,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复试名单发出复试通知。
4.各学院博士生复试专家小组进行复试。复试后3天内,复试秘书应将有关考卷和考试成绩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存档。研招办应及时通知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
5.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在充分尊重导师的意见下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综合考生思想政治素质、申请材料的业务素质评估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凡加试科目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非定向的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全面审核考生情况。
7.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查各学院提交的拟录取名单,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第五条 复试内容和要求
1. 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复试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认真作好现场记录、评出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和写好评语。
2. 参加博士生复试的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专业外语(包括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和专业基础的考核,时间控制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内,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对单科成绩偏低的考生,还应着重考查本门课程的实际水平。
3.对同等学力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者,须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同时加强对其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考查。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科为2~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体格检查
所有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都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七条 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思想政治品德、申请材料的评价结果、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政审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参加复试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守机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法纪,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来我校参加复试的外地考生其复试所需旅费、食宿费按规定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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