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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于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可适当放宽;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相近学科、专业也可报考。
三、招生计划 我校2003年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约110名,目录中的各专业招生规模(包括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仅供参考,录取时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及考试情况进行调整。对于生源好的导师,允许多录取(一般不超过四名)。 我校2003年继续招收少量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办法参见长大学位字[2001]146号文件《长安大学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暂行办法》
四、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我校2002年博士生招生分两次进行。 报名日期:第一次2002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第二次2003年3月1日至 4月30日。 考试日期:第一次2002年11月23日至24日; 第二次2003年5月17日至18日。 报名地点:长安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考试地点:长安大学。
五、报名手续
1.凡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需持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应届硕士生须凭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和研究生证或身份证报名。报名时须注明所报考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同时缴纳报名 费后,领取报考博士生有关空白表格(外地考生可函报); 2.考生要认真填写报考材料中的各项内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将下列材料寄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1)填写好的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生的考生,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对考生报考的意见”栏内,注明“同意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意见。被录取后,由定向生或委托生、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与我校签定《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生协议书》); (2)专家推荐书(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和硕士学位论文全文;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证明书;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政治审查表(应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7)准考证。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送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考试、录取资格。
六、考试科目及考试办法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的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每门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1)政治理论课(应届毕业硕士生和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 (2)外国语(含听力);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见招生专业目录)。 2.复试 考生在初试成绩合格后,进行综合复试,主要考核:考生政治素质、外语语言表达能力、报考专业的专业知识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 考生需在考试前一天持准考证、学位证书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到;考试时需凭身份证、准考证、工作证或研究生证进考场。
七、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和业务素质、科研成果等材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八、定向培养及委托培养博士生 定向培养博士生占计划内名额,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但定向单位需向培养单位交纳定向培养资助费(一般为10000元/生);委托培养属于计划外招生,培养经费(一般为24000元/生)由委托单位提供。具体费用按当年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九、学习期限及学习期间待遇 1.学习期限 我校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入学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学习期间待遇 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博士生由学校按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发给普通奖学金和津贴,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博士生均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及福利。
十、毕业生就业 1.计划内招收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由国家安排就业; 2.原单位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博士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3.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分配,毕业时,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就业意见,予以推荐,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
十一、其它 1.本简章中报考条件、报名手续、考试科目等条目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教育部教司[2001]36号文件精神执行。 2.考生报考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食宿费和录取后的赴校费、行李托运费等,由考生本人或考生单位负责,学校不负责报销。
2003年6月4日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