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号:030102
一、培养目标
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基本宗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本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应具有本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备独立、创新性的研究能力,具备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具体培养目标如下: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具有开创性的科研成果;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团结合作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5、能够从事法律史学理论研究和专业教学,并能够胜任法律实践工作。
二、研究方向(根据社会需求和研究需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临时增设或变动的研究方向,将由研究生院及时公布)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本专业现设以下研究方向:
1、中国法制史
2、中国法文化史
3、外国法制史
三、学习年限
1、基准学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课程学习应在一年或一年半内完成。
2、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3、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一年离校;提前离校学生的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应届生可延长至五年,在职人员可延长至六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返校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4、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1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16学分;跨学科和以
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1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0学分。
(一) 学位公共课(5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54课时 2学分
第一外语(含专业外语) 144课时 3学分
(二) 学位专业课(5学分)
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史博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分为两部分:专题研究,课题指导。
集体指导课:专题研究(由博士点共同开设) 72课时 3学分
导师指导课:课题指导(由导师开设) 54课时 2学分
(三)前沿讲座(2学分)
为拓展博士研究生的视野,促进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学术前沿讲座或学术研讨会至少6次,计2学分,由导师考查。
(四)读书报告(2学分)
在学期间的第1至第4学期,导师应督导博士研究生阅读本专业的经典著作;在阅读的基础上,每名博士研究生应完成4篇读书报告,计2学分。导师可以组织博士研究生举行读书会,以检测和提高博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和研究能力。
(五)补修课(4学分)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基础课程;补修课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课程学分也不得由其他课程代替。
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 54课时 2学分
外国法律史(含外国法制史和比较法律史) 54课时 2学分
五、其他教学环节
(一)科研论文(2学分)
在学期间第一至第三学期,博士研究生应每个学期分别提交至少1篇本专业的科研论文(每篇应在5千字以上),并于第一学年末提交学年论文1篇(字数应在1万字以上)。上述论文经导师评阅合格后,计2学分。在中期考核之前,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独著正式发表2篇(每篇5千字以上)或1篇1万字以上学术论文。
(二)社会实践(36学时)
属于应届毕业生必修内容,至少应完成相当于36学时的社会实践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本专业社会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法律教学、进行社会调查、科研机构实习等,也可以到司法实践部门实习。
六、培养方式
1、全面提高与个性化培养相结合。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个人的能力、兴趣,根据导师自己的研究领域以及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在博士研究生的个人研究能力全面提高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培养。
2、导师个人指导为主,本专业博士点指导小组集体培养为辅。
3、导师鼓励和引导博士研究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发掘和运用新资料,运用新的研究方法,以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4、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主,课程教学为辅。导师吸收博士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承担项目内相对独立的研究工作。对于博士研究生的考核,以承担研究任务、研究能力、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创新精神作为主要指标。
七、考核方式
对博士研究生的考核,按照培养方案,分阶段进行。
1、课程考核
在学期间的第1、2学期,对博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学位专业课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选用考试、考查、论文、答辩等。
2、研究能力考核
对博士研究生研究能力的考察贯穿整个学习过程,以课题研究方案设计、命题论文、观点论证等方式进行;于在学期间的第3学期末“中期考核”时进行阶段性考查;在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进行全面的考核。
3、成果考核
在第1、2、3学期的期末,按培养计划对博士研究生应取得的学术成果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包括:学期论文3篇,学年论文1篇,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1至2篇(学期论文、学年论文与正式发表的论文可重合,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得少于1万字)。
4、阅读考核
导师应每月检查“必读书目”(以培养方案为准)以及相关专题论文的阅读情况;在学期间分别在第1至第4学期,通过读书会或答辩等方式,检测一次博士研究生的读书报告。于第3学期“中期考核”时,博士点考核每一博士研究生的阅读数量和阅读理解情况。
八、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博士研究生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通过了课程、研究能力、成果、阅读各项考核和中期考核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论证阶段。
1、学位论文的选题。博士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的题目以及详细提纲,于在学期间的第4学期的第5周内提交给导师;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本研究方向的范围要求,选题必须具有明确的理论创新性,论述范围及难易程度适当。
2、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博士研究生就论文选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思路、研究现状、资料准备、研究方案等相关问题,进行开题论证,经导师同意以后最后确定选题和大纲。
3、学位论文的撰写。导师对于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进行全程指导,对于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初稿必须全文阅读,并提出修改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定稿,经导师同意后方可打印。
4、学位论文须符合专业学术规范。学位论文需符合学术规范,印制形式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本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得少于10万字,一般控制在20万字以内。
九、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完成以后,导师认为符合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的,应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2、答辩之前,导师可以采取预答辩的方式;学位论文应提交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通过评审以后才能进入到答辩程序。
3、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程序、学位授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答辩过程中,导师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十、主要参考文献
(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最新的参考文献,由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进行补充。)
《
名公书判清明集》(上下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7
《
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93